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海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确保海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南师范大学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海南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教务处统筹管理。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
(二)我校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一年内提出,未通过者原则上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按百分制计);
(三)外国语水平要求
非英语专业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合格标准为PETS-3考试笔试成绩50及以上,或大学英语四级成绩355分及以上,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及以上合格证书,或雅思考试成绩5.0及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70分及以上;
英语专业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合格标准为专业英语四级成绩50分及以上,或PETS-4考试笔试成绩50分及以上,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355分及以上,或雅思考试成绩6.0及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80分及以上。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或以上;
(五)“专升本”学生入本科学习时必须巳取得专科毕业证书;
(六)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授予标准。
第五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2、本科毕业证书原件。“专升本”的毕业生还应提交专科毕业证书原件;3、外国语水平考试合格证或成绩单原件;4、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和学籍表原件;5、授予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接收本校成教本科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进行核清并编制海南师范大学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后,提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继续教育学院或学位申请者。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表决通过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学校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予以发文公布。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文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六)学士学位证书只能一次发放,遗失不再补发。遗失者学校只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