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各项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经海南省考试局批准,与我校签订《海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助学班合作协议》的中职中专、高职高专院校可招收本校的在校生参加我校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班学习。学生持有关证件在本校招生部门办理入学缴费、注册手续,成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学生。
第二条 合作办学院校须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审核学生入学资格,不得招收不符合文件规定资质的学生。如违反规定,责任由该合作办学院校负责。
第三条 已注册的学生应如实填写《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学籍登记表》统一交到自学考试科保管存档。《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学籍登记表》内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申报。
第四条 在册学生必须履行交费、注册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科考费手续。逾期不缴交学费者,取消学习资格,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凡就读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学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其他院校同性质的学习班。
第二章 学费缴纳
第六条 当年学费需当年一次性缴清,先缴费后注册,拖欠当年学费者不得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七条 合作办学院校凭学生交费凭证发给学员证,学生凭证进入课堂听课,教务管理员进行监督。
第八条 办学点教务管理员核准学生是否缴清学费、考试费后方可发放准考证,欠费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参加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批准后超假不补办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为:
1、请假两天(含两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两天以上者,由所在院校班主任转教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专业学院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合作办学院校对旷课学生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令其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考试违规、违纪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考试违规、违纪信息记录到个人诚信档案。同时,合作院校要按本校有关规定对考试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考试有违规、违纪信息记录者不享受自学考试助学班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合作办学点统计好报考人数并核对缴费名单后方可向学生发放准考证。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考试计划中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考试。成绩管理员应及时将考核、考试成绩录入电脑,系统只记录考生某门课程最后一次考试合格的成绩),并按时将成绩上报省考试局。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成绩将在海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网页(http://www.hinedu.cn)上公布。
第十八条 凡考试计划规定的实践考核课程、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等,均由我校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并按考试计划的规定计算课程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免考可参照海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有关课程免考的规定执行。凡符合免考条件的,可提出申请,经我办审核,报海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但学员需跟班参加免考课程的学习。
第二十条 考试不及格的,可参加下一次重修或考试。对于不连续招生的专业,将根据情况报省考办,由省考办组织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生重修或重考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学生成绩有误,或学生对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到所在院校进行登记,并集中查分,学生本人不得查卷。查分中,如发现差错,则由我办抽出有关试卷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正确分数告知学生。
第二十三条 考试局发放的《课程考试合格证》,均由所属专业学院保管。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患有严重疾病,经县或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3、因犯有严重错误或校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4、超过规定时间未缴交学费者。
第二十五条 中途退学与课程免考不退费。退学学员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如学生证、准考证等),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通过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后,到所在院校合作办学管理部门领取毕业生登记表,按规定填好后将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一并提交,由管理部门整理好后按规定时间送交自学考试科。
各专业学院要认真核对并填写毕业审批表,按时送达自学考试科,以便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属专业学院或所在学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情况做出全面鉴定。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合格,完成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盖章,海南师范大学副署签章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时提出申请,经我校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者,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凡个人诚信档案中有考试违规、违纪记录的考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连续招生的专业,经补考仍有不及格的课程,由我校发给相关学习证明。如希望继续学习,可转入自学考试相近专业学习或考试,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将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海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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