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海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中接专”助学班合作办学点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保障自考助学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海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与“中接专”助学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招生发动工作
第一条 做好招生宣传发动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自考助学班学习。
第二条 指导学生网上报名、注册及统考课程报考工作。
第三条 做好学生的咨询答疑工作,解答办学过程学生对自学考试相关政策等问题的疑问。
二、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踏实的管理人员,做好日常教学管理。
第五条 负责学生上课的场地安排及相关设备落实工作,并及时通知授课教师。
第六条 组织学生听课,做好教师、学生的考勤登记工作,课堂情况反馈并及时报自学考试科备案。
第七条 做好教材及教学资料的订购和发放工作,确保开课前课程教材及资料发放给学生。
第八条 按规定时间向学生收取学费并于收费完毕后一个月内上缴我校,以便我校做好开具发票及管理费的划拨等工作。
第九条 按有关规定向学生代收考试费,并按规定时间转交我校,由我校统一上交省考试局。
三、授课教师接待工作
第十条 负责授课教师授课期间的食宿安排。
第十一条 负责招生、考试及办学过程有关的往来接待工作。
以上两条规定合作办学点依所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执行。
四、考试(考核)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 按规定时间组织学生报名参加衔接课程、实践课程的考试、考核;对学生进行诚信考试教育,严肃考风考纪。
第十三条 成立衔接课程考试考点领导机构并聘请监考员、考试工作人员,对监考员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加强考试管理工作,保证考试、考核的公正、公平实施。
第十四条 按照考试规定做好考试、考核场地的选定及有关设备的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考试规定做好考点、考场的布置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考试规定做好试卷、答卷的保管、保密工作。
五、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协助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切实掌握班级人数及学生的流动情况并及时上报自学考试科。
第十八条 协助做好学生毕业材料的发放、收集及整理工作。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海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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