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我校自学考试“专接本”、“中接专”助学班学生缴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832号)及《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普通生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缴费标准
第一条 学费按《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832号)、《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高校艺术类专业收费项目的通知》(琼教计[2006]192号)的文件精神及2007年9月海南省物价局核准、省发改委颁发给我校的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执行。
缴费办法
第二条 学费收取遵循当年学费当年缴清的原则,新生入学时须一次性缴清当年学费。
第三条 学生按照办学点院校管理部门规定时间,到所在院校财务部门缴交。
第四条 学费发票由办学协议规定的单位开具。
管理措施
第五条 学生在财务部门缴费后,教务管理部门凭缴费票据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注册学生,不准参加面授及考试。
第六条 学生逾期未交纳学费达半年者,视为自动退学,今后不予办理复学等任何学籍手续。
第七条 逾期未交费的学生不得参加衔接科目考试,不予上报考试成绩、不发课程合格证、不给予办理毕业手续。
附则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海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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